外商投资目录限制外资涉足房地产业投资 (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) 转载
2007-11-9 9:51:53 来源:市场报 作者:李忠峰、张子瑞、王旭辉
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联合颁布了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07年修订)》,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目录》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,对金融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。
新修订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07年修订)》中,对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产业的限制有:一是外商投资“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”从鼓励目录中消失;二是限制目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“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”一项;三是虽然“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、经营”不再归于限制目录,但对“土地成片开发(限于合资、合作)”和“高档宾馆、别墅、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、经营”的限制不变。
新《目录》对采矿业的外商投资政策作出较大调整,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,不再鼓励外商投资。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。在鼓励类目录中,2004版中的低品位、难选冶金矿开采、选矿;铜、铅、锌矿勘探、开采;铝矿勘探、开采;以及硫、磷、钾等化学矿开采、选矿,都被予以删除。《新目录》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、清洁生产、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,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。
值得关注的是,新《目录》对外资进入金融业也进行了限制,如规定期贷公司必须中方控股;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%;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%等。
此外,在制造业领域,新《目录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、装备制造业、新材料制造等产业,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。
在服务业领域,新《目录》增加“承接服务外包”、“现代物流”等鼓励类内容,并减少了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。
外资拆招2007版外商投资目录
外资“拆招”07版《外商投资目录》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11月19日 09:29 中国经营报
11月中旬,天气转寒,北京某高档写字楼开发的合资地产商金晓,脸色有些阴郁,看着办公桌上修订后的2007版《外商投资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用力把手中的香烟捻灭。
“用外资,新开发项目是不容易弄下来了。”金晓发出感叹,玻璃窗外高楼建设的工程依旧如火如荼,面对庞大的市场,他并不想因此放弃参与其中的机会。此时此刻,寻找“中国机会”的外资,也开始了对《目录》的“拆解”,一些隐性的规避路径,浮出水面。
假借贸易 暗度陈仓
正如金晓感叹的那样,《目录》中对“房地产”行业做了很大的调整,原先鼓励类中的外商投资“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”已经消失,并且在限制类中增加了外商投资“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”一项。
而金晓公司所在的“高档写字楼开发”一类,对于外资而言,仍在限制类。由于之前国家就有规定,房地产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,像他们这样的合资公司便是外资房地产公司的主体形式。有所不同的是,以前虽然限制,国家仍会批准一部分合资房地产公司的项目,而目录修订后,由于“限制”的概念,便存在批准的不确定与难度。
“商务部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限制外资的通知,加上这次目录调整,我们公司申请的项目已经没有太多批下来的希望了,”金晓说,“现在,外资想要结汇都非常困难。”
“房地产项目不仅仅在前期的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,项目在完成后也并不打算立即卖出,积压房屋时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。”金晓强调。“普通住宅开发商这次不被鼓励了,只比我们更着急。”
于是,公司便有了在境内注册贸易公司的打算,来让外资借道入境。
“由于目录仅是对外商‘投资’的限制,外商在国内注册了贸易公司后可以通过贸易的手段,让国内的贸易公司赚取多余的利润,而这部分利润则属于内资,可以用来投资国内的产业,是不会被法律限制的。”北京亿家嘉律师事务所马奇勋律师解释道,“像美国的贷款利率只有7%,相比较投资中国房产的收益,企业利用外资,利润依然非常可观。”
据了解,这种通过“贸易”的手段实现资金引进需要专业的会计与法律技巧,而《目录》对房地产这块巨大蛋糕的触及,也吸引了一些投资机构的目光。
“像我们这样的投资机构名义上是内资,可以涉足限制内《目录》下的产业,而实际上也会通过贸易的手段引进外资,并且是被外商管理的。我们下一步会重点考虑房地产市场,《目录》的限制会让他们更加需要我们的资金。”一家“内资”投行的投资经理林曼告诉记者。
“该目录的修订主要是为了限制‘新进’的外资,外商已经进入中国并且盈利的资本已不属于被限制的外资,还没有进入中国的外资如果要投资国内被限制的项目,无论在批准或是资金额度放宽上都会有困难,而通过注册贸易公司的方式则可以避开审批的困境。”马奇勋说,此次目录的调整,反映了政府宏观调控的一贯路线,与目前的两税合并一样,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而不是排挤外资,进入限制类的一些行业,像房地产,包含政府降低房价的考虑,也只是让内外资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,站在同样的起点上,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安全。
身份替换 移花接木
广西一中型钨矿开采企业老板梁丰民,面对着《目录》里新增加的条目:限制外商投资钨、钼等稀有资源等,却显得有些沮丧。
由于资金不足,该钨矿企业的开采设备已多年没有更新,近几年的企业经营变得愈加艰难,最让梁丰民难过的是,上半年对他们厂有投资打算的英国公司近日给他发来一个传真,告诉他由于07版《外商投资目录》的限制,投资方不能够从英国给他们注入资金,约定无法实现。
贫瘠的企业,面对外资的突然放手,梁丰民首先想到的是贷款。他与一家已经在中国多年的美资机械加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。该美国公司提供的资金已是企业之前在华的收入,不会被目录限制。
可是,就是这样一个合同,对中国企业的约束足有二十几页。
虽无股权上的并购,“实际的管理权限已经属于对方了,并且比合资的要求还要苛刻。”梁丰民对记者说。
“外资企业在合同的签订上从来都是精明的,当国内企业不能够通过正式的渠道去接受外资时,必然会通过其他方式引入资金,由于法律意识跟所处地位的限制,在合同的签订中将可能受到外资企业更多的盘剥。”海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琰律师对记者说。
记者调查中了解,这些被限制开采的矿产资源企业有部分产业不在被限制的目录之内,准备在其他产业目录下与外资合作,而将部分节余资金用于被限制的产业。
“企业的业务分拆后进行这种合作,在法律上要求专款专用,如果被发现资金挪用,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。”马奇勋告诉记者。
挪移阵地 “换”为“上策”
然而,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想通过复杂的手段去绕过《目录》的限制。
准备要去兰州投资地产的李彼德就是其中一位美籍地产商,占到合资企业70%股份,掌握着公司的管理权。
在他看来,北京、深圳等地的房价虽然一直上涨,但是像西部包括中部老工业地,仍然有很大利润的空间,而且,如果在这些地区进行地产投资,目录的“限制”就会被诠释为“批准”,轻松获得项目,同样获得利润。
“其实,像被限制的稀有矿产的冶炼和加工,也可以去西南边的成都等地方投资,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会高很多。”对中国外资审批政策颇为熟悉的李彼德对记者表示。
“政府项目的审批,通常会以发展经济为原则,企业应当积极顺应政策的导向。目录的修订与落实,在调控产业结构上会具有积极的作用,促进地区间的产业平衡。”马奇勋评价道。
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附件
一、鼓励类
1、石油、天然气的风险勘探、开发:限于合作
2、低渗透油气藏(田)的开发:限于合作
3、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:限于合作
4、物探、钻井、测井、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:限于合作
5、汽车、摩托车整车制造:外资比例不超过50%
6、定期、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:外资比例不超过49%
7、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:外资比例不超过50%;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8、公路货物运输公司: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9、一般商品的批发、零售、物流配送: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(五)
10、会计、审计:限于合作、合伙
二、限制类
(一)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: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,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(二)水上运输公司:外资比例不超过49%
(三)铁路货物运输公司:外资比例不超过49%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(四)电信公司
1、增值电信、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: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,外资比例不超过30%;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%;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%
2、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: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,外资比例不超过25%;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%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%
3、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、国际业务: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,外资比例不超过25%;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%;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%
(五)商品交易、直销、邮购、网上销售、特许经营、委托经营、销售代理、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,以及粮、棉、植物油、食糖、药品、烟草、汽车、原油、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、零售、物流配送;图书、报纸、期刊的批发、零售业务;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、经营
1、佣金代理、批发(不包括盐、烟草):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,外资比例可达50%,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、药品、农药、农膜、化肥、成品油、原油;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,允许经营书报杂志、药品、农药、农膜;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、成品油、原油
2、零售(不包括烟草):允许外商投资,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、药品、农药、农膜、化肥、成品油;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%,允许经营书报杂志;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,允许经营药品、农药、农膜、成品油;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。经营产品包括汽车(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)、书报杂志、药品、农药、农膜、成品油、化肥、粮食、植物油、食糖、烟草、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
3、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、零售: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
(六)音像制品(除电影外)的分销:限于合作,中方控股
(七)货物租赁公司: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,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(八)代理公司
1、船舶:外资比例不超过49%
2、货运(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):外资比例不超过50%(速递服务不超过49%);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3、外轮理货:限于合资、合作
4、广告:外资比例不超过49%;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(九)保险公司
1、非寿险保险公司:外资比例不超过51%;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2、寿险保险公司:外资比例不超过50%
(十)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
1、证券公司: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,外资比例不超过1/3
2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:允许外商投资,外资比例不超过33%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%
(十一)保险经纪公司:外资比例不超过50%;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%;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
(十二)进出口商品检验、鉴定、认证公司: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;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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